第三届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根据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业机械标准化工作, 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第三届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农机标委会,下同)。
    第二条 农机标委会技术委员会是在农业机械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农机标委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农业机械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农业机械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对本专业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3农林拖拉机和机械)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SO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农机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农机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来自企业的成员应占多数。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七条 农机标委会组成方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3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主任委员负责农机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农机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农机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农机标委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农机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农机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农机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农机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农机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农机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农机标委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农机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农机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农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农机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农机标委会可参照ISO/TC23的构成建立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农机标委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农机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农机标委会负责,并应定期向农机标委会报告工作。
    农机标委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机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机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农机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农机标委会委员以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农机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农机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农机标委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农机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农机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农机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机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农机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农机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农机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农机标委会代号为SAC/TC201,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201/SC××。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农机标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文章分类:标委会相关-章程 发表时间:2007-09-17 09:21:06 浏览次数: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