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履行 WTO透明度义务和享受WTO透明度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外函〔2002〕226号)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以技术法规的名义由国家质检总局 WTO办公室向WTO/TBT秘书处通报。现就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通报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通报的不得批准发布。
    二、通报范围 :不采用国际标准(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存在实质上的偏差,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明显影响的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上述范围以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需要通报,按《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通报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填写中英文《通报表》(见附件 1),并随报批稿上报。
       (注:如目前已上报的报批稿中无《通报表》,由专业部负责请有关起草单位补填。)
    四、通报程序:
     1. 专业部接到审查部送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后,先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批准单》(见附件2),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2. 委领导批准后,专业部将《通报表》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批准单》送计划和信息部,计划和信息部进行登记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WTO办公室。
     3. 计划和信息部负责将《通报表》转交国际标准部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及时在“中国标准化”网站和《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发。
    五、反馈意见的处理:计划和信息部负责接收整理国内和其他 WTO成员对我国通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的意见和质疑,并转交有关专业部处理。专业部将处理意见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后送计划和信息部,再由计划和信息部报国家质检总局WTO办公室通知WTO有关成员。
    六、批准、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通报之日起 60天后,方可办理批准发布手续。
    七、实施时间的确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与实施时间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 6个月。
    八、紧急措施:对于需紧急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在批准发布的同时进行通报,不留征求意见期,但必须由有关专业部组织起草采取紧急措施的正当理由(中英文)。
    采取紧急措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附加正当理由后,按第四条 1、2款的程序办理通报。
    九、本规定由计划和信息部负责解释。
文章分类:标准专区-相关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07-11-27 18:55:02 浏览次数:3422